2016起施行房地合一新制,需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個人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不論適用新舊制原則皆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

課稅方式不同:

一、新制採與綜所稅分離課稅:

個人於105年1月1日出售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地(新制:房地合一實價課稅),其交易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辦理申報。

所以,無論房地交易是所得或損失,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後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申報時之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如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舉例說明,甲君於104年8月購入A屋,後於105年1月6日與買方乙君簽訂買賣契約出售A屋,甲乙雙方於105年3月9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於甲君持有A屋之期間未達二年,A屋之房地交易所得應適用新制,甲君須在105年3月10日起算30日內(即 105年4月8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二、舊制併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僅房屋交易所得課稅)並未停止適用,即凡是103年1月1日以前取得的房屋,或是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因出售時持有已逾二年者,仍是舊制課稅對象個人房屋交易所得應於所有權移轉年度次年5月併計全年綜合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因新制的課稅申報方式不同,請務必檢視自身的房地交易屬性,若為個人出售房地適用新制,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摘錄自臺北國稅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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