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台中李姓婦人有4名子女,目前與長女同住,過年前她到警局控告另3名子女遺棄罪,繼承她丈夫身後的房子和財產後,對她不聞不問,只有長女照顧她。
按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者,須告訴乃論。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社會上常發生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馬上存銀行存摺以提款卡盜領存款,此種行為如無涉及偽造簽名及印章等偽造文書行為,單單就盜領存款部分,因為屬於親屬間竊盜,故屬告訴乃論,需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盜領存款部分,常會遭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