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抵押權判例分享!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8號判決:「債務人以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同時向他人借貸款項,其設定抵押權之行為,固屬有償行為,若先有債權之存在而於事後為之設定抵押權者,如無對價關係,即屬無償行為。倘有害及債權,則債權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撤銷之。」與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3528號判例同旨。 Posted on 2017-10-19 14:37:39 by rajlaw Comment 未分類
2017-10-19 raj raj 房地合一稅之交易日及取得日,以移轉登記日為準房地合一稅制下,出售以買賣方式登記取得之房地,其交易日及取得日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也就是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上記載之登記日期,並非簽訂買賣契約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105...
2017-10-19 raj raj 個人出售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免稅額時,應留意設籍及居住相關規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設籍未連續滿6年之房地,縱其持有及居住該房地已連續滿6年,亦不符合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額適用要件。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