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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與地價稅自住優惠申請期限有所不同

更新日期:114-04-2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每期房屋稅開徵期間為5月1日至5月31日,符合自住房屋條件者,應於開徵40日前,即於3月22日前申報,當期即可適用,逾期申報,則自申報次期開始適用。同理,每年地價稅開徵期間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者,須於開徵40日前,即為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始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自住房屋須符合無出租、無營業,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另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3戶為限。地價稅自用住宅除符合無出租、無營業並辦竣戶籍登記之外,地上房屋須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以下,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以1處為限。相關問題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Z35r7mP

房屋終止租約收回供自住須滿1年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4-04-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 (台中訊)民眾林小姐來電詢問,自家住宅一樓有出租供營業使用,現在已經註銷營業登記,全棟房屋收回自用,出售時能否適用自用住宅百分之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出售土地如符合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其土地增值稅就土地之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10優惠稅率徵收。  該局說明,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如地上房屋註銷營業並終止租約,該房屋土地出售時,必須於營業商號歇業及租約結束後滿1年才能申請適用。請民眾做稅務規劃時,多加留意房屋過往的使用情形,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才能達到最大化的節稅效果。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RAbMxkp

成年子女設籍,可享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稅率

更新日期:114-04-23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全國僅限1處,但如果子女已年滿18歲,在另1處設籍,亦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惟受面積之限制。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使用,符合規定者可申請適用,惟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全國以1處為限,因此,若設籍者係成年直系親屬即不受此限制,不過仍須注意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範圍,都市土地面積以未超過3公畝(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以未超過7公畝(700平方公尺)為限。 舉例說明,民眾李先生有2處房地,第1處由本人、配偶及已滿18歲之子女設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2‰課徵地價稅,第2處無人設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若第2處無出租或營業,在成年子女遷入戶籍後,即能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但合計面積以不超過上述之規定。 稅務局提醒您,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稅率,應於9月22日前申辦,當年才可適用,且確認戶籍登記狀況,可維護自身權益。如有稅務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xeoAZm2

我有一筆土地已領有停車場登記證,地價稅有優惠嗎?

【雲林訊】各地民營停車場林立,您是否也有興趣想將閒置土地再做利用,可以多些收入呢?一位民眾詢問名下一筆土地已經設置為停車場,地價稅是不是有優惠稅率?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依據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的土地,或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的用地,納稅義務人可在當年度9月22日前依據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申請按10‰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如果已來不及申請,則自申請日之次年起適用。但如果是依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設置的臨時路外停車場者,則不適用10‰特別稅率,仍需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私有土地原按停車場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果停車場登記證核准設置年限屆滿,需重新申請換發新的停車場登記證者,應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即可繼續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果您還有其他地方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5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農地遭違規占用 土地所有權人須繳納地價稅終獲解決

更新日期:114-04-08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林先生近日面臨一個令人頭疼的問題,他原本擁有的一塊農地,因為土地上被填入外來土方而無法繼續作農業使用,原本課徵田賦的免稅農地,被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改課地價稅。林先生對此感到困惑和不滿,無奈地表示「土地是我的,卻被他人占用,現在還得繳稅,這真讓人難以接受。」,他因而向該局納保官求助,希望能夠尋求解決方案。     納保官在了解情況後解釋,該地因為被堆置土方並未作農業使用,已不符合課徵田賦的條件,應徵收地價稅。林先生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無論土地是否被他人違規占用,仍需依規定繳納地價稅。納保官指出,土地所有權人有責任對土地進行維護與管理,即使被他人占用土地,仍無法免除其納稅義務。這番解釋雖讓林先生有所明白,但心中的不平仍未消除。     在與林先生進一步溝通時,納保官發現林先生曾親自到現場了解情況,並拍攝施工照片。在這些照片中,納保官細心發現了某公共工程的名稱。經過一番調查,納保官找到了該工程的施工單位,並主動協助與施工單位進行溝通協調。最終,施工單位承諾願意負擔因工程施工而增加的地價稅,並在工程結束後將土地恢復原狀,林先生也同意該解決方案。     這場不期而遇的波折,最終因納保官的努力與耐心協調,得以圓滿解決。林先生對納保官的協助感激不已,並表示這次經歷讓他深刻體會到,透過納保官協助,稅務問題總能迎刃而解。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符合課徵田賦,請於5月1日至5月31日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更新日期:114-04-08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依法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地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及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且於75年6月29日前已核准徵收田賦及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供作農業使用者,如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的土地,請土地所有權人把握時效在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間,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以利農業主管機關通報該處核課田賦(目前免徵),保障自身權益。 該處提醒民眾,原經核准課徵田賦之上開各類土地,如果土地所有權人變更(例如:買賣、贈與、繼承、信託等),雖實際使用情形未變更,仍應由新所有權人向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課徵田賦。倘民眾對於上項申請規定仍有不明瞭或疑問,請向各區公所農業單位查詢;其他地價稅疑問,請洽詢稅捐處服務電話 (02)89528625。 資 料 詳 洽:土地稅科  科長宋瑟婷  電話:02-8952-8200轉263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許哲維  電話:02-8952-8200轉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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