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0號6樓603室

電話:(02)2559-6908  |   傳真:(02)2550-8962  | 手機:0913-606-769

如何辦理收養子女?

受理法院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

收養人在我國沒有住所,則向被收養人住所地的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聲請。

應準備的文件

1.聲請書狀。(可參酌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書狀範例/貳、少年及家事;或逕向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聲請書狀應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共同聲請人。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收養,所以 2 人均應於書狀具名。但是夫妻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夫妻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超過3年者,可以由一方收養。

2.收養契約書。

3.收養者及被收養者戶籍謄本(或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

4.被收養者配偶之同意書。

被收養者如果已經結婚了,就要有配偶的同意才能被收養;但被收養者的配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超過 3 年,不在此限。

5.被收養者父母的同意書。本生父母要表明無須被收養人扶養,而且本件收養也沒有不利於他們。同意書要經公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6.收養人的健康證明(例如公立醫院體檢資料)。

7.收養人的在職證明。

8.收養人的財力證明(例如不動產權狀影本、存款證明、扣繳憑單或其他證明)。

9.收養人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10.收養者或被收養者一方為外國人時,收養符合該國法之證明文件。

11.以上文件如在境外作成,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附具中文譯本。

12.被收養人為大陸地區人民,相關文件應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再經海基會認證。

13.其他法院要求提出的文件。

14.聲請費用新臺幣 1,000 元

其他注意事項

1.收養人必須比被收養人年長 20 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一方長於被收養人 20 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人 16 歲以上,也可以收養。夫妻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時,應該比被收養人年長 16 歲以上。

2.不可以收養自己的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也不可以收養。

舉例來說,叔叔收養侄兒,為輩分相當;表哥收養表弟、姑婆收養姪孫,則屬於輩分不相當,法院不會准許。

3.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個人不可以同時為兩個人的養子女。例如王小明被林大頭收養後,就不能再被張三收養。

法院審酌內容

1.收養不可以違反法律上的強制規定(例如前述年齡的差距等)。

2.成年的被收養人是否意圖以收養來逃避對本生父母的扶養義務。

3.有事實足認收養對被收養人的本生父母不利。

4.有無其他違反收養目的的重大事由。

如何辦理收養子女?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