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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現金是贈與還是借貸

移轉現金是贈與還是借貸?

買賣房屋若自備款不足或貸款有差額,通常仰賴親人或他人贈與,但在超過贈與免稅額時,部分客戶會認為公證借款契約即不會被認為是贈與。實際上國稅局查核要點如下:

根據法規: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對「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資金往來,究為贈與、借貸或分散利息所得等關係」之查核認剔參考原則第二點

(1) 借款人能明確交代借款原因及用途必要性,經查證屬實。

EX:買房的頭期款或貸款差額,提出買賣合約或貸款契約舉證。

(2) 借款人依職業、綜所稅所得等資料視之,有足夠償債能力。

EX:有一定的報稅收入可以承擔負債,現金收入國稅局基本上不予認列。

(3) 資金借貸,償還期限合理可期或於查獲前已部分歸還;或有按期依一般利率水準支付利息。

EX:每月需固定還款還息,年期、利息需符合一般常態。

(4) 其他具體事證。

國稅局查證借款依據「有借有還」、「有償還能力」、「返還方式合理」、「借款人有資金需求」等來判斷如果:

      1.講不出原因

      2.沒有收入來源

      3.無還款、還款年期過長、每月返還金額顯不相當

則可能被國稅局追徵贈與稅,所以借款契約有無公證不是主要原因,上述的實質條件才是國稅局查核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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