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辦理收養子女?
受理法院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 收養人在我國沒有住所,則向被收養人住所地的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聲請。 應準備的文件 1.聲請書狀。(可參酌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書狀範例/貳、少年及家事;或逕向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聲請書狀應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共同聲請人。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收養,所以 2 人均應於書狀具名。但是夫妻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夫妻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超過3年者,可以由一方收養。 2.收養契約書。 3.收養者及被收養者戶籍謄本(或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 4.被收養者配偶之同意書。 被收養者如果已經結婚了,就要有配偶的同意才能被收養;但被收養者的配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超過 3 年,不在此限。 5.被收養者父母的同意書。本生父母要表明無須被收養人扶養,而且本件收養也沒有不利於他們。同意書要經公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6.收養人的健康證明(例如公立醫院體檢資料)。 7.收養人的在職證明。 8.收養人的財力證明(例如不動產權狀影本、存款證明、扣繳憑單或其他證明)。 9.收養人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