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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遭違規占用 土地所有權人須繳納地價稅終獲解決

農地遭違規占用 土地所有權人須繳納地價稅終獲解決

更新日期:114-04-08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林先生近日面臨一個令人頭疼的問題,他原本擁有的一塊農地,因為土地上被填入外來土方而無法繼續作農業使用,原本課徵田賦的免稅農地,被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改課地價稅。林先生對此感到困惑和不滿,無奈地表示「土地是我的,卻被他人占用,現在還得繳稅,這真讓人難以接受。」,他因而向該局納保官求助,希望能夠尋求解決方案。     納保官在了解情況後解釋,該地因為被堆置土方並未作農業使用,已不符合課徵田賦的條件,應徵收地價稅。林先生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無論土地是否被他人違規占用,仍需依規定繳納地價稅。納保官指出,土地所有權人有責任對土地進行維護與管理,即使被他人占用土地,仍無法免除其納稅義務。這番解釋雖讓林先生有所明白,但心中的不平仍未消除。     在與林先生進一步溝通時,納保官發現林先生曾親自到現場了解情況,並拍攝施工照片。在這些照片中,納保官細心發現了某公共工程的名稱。經過一番調查,納保官找到了該工程的施工單位,並主動協助與施工單位進行溝通協調。最終,施工單位承諾願意負擔因工程施工而增加的地價稅,並在工程結束後將土地恢復原狀,林先生也同意該解決方案。     這場不期而遇的波折,最終因納保官的努力與耐心協調,得以圓滿解決。林先生對納保官的協助感激不已,並表示這次經歷讓他深刻體會到,透過納保官協助,稅務問題總能迎刃而解。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符合課徵田賦,請於5月1日至5月31日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更新日期:114-04-08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依法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地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及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且於75年6月29日前已核准徵收田賦及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供作農業使用者,如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的土地,請土地所有權人把握時效在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間,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以利農業主管機關通報該處核課田賦(目前免徵),保障自身權益。 該處提醒民眾,原經核准課徵田賦之上開各類土地,如果土地所有權人變更(例如:買賣、贈與、繼承、信託等),雖實際使用情形未變更,仍應由新所有權人向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課徵田賦。倘民眾對於上項申請規定仍有不明瞭或疑問,請向各區公所農業單位查詢;其他地價稅疑問,請洽詢稅捐處服務電話 (02)89528625。 資 料 詳 洽:土地稅科  科長宋瑟婷  電話:02-8952-8200轉263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許哲維  電話:02-8952-8200轉130

實價登錄是甚麼?被蓋牌?

實價登錄是甚麼? 指的是所有不動產交易的實際成交價格必須向政府登錄,並公開查詢。讓民眾能夠獲得真實的市場價格資訊,避免價格虛高,減少不動產交易中的詐騙行為,保護消費者權益。 內政部實價登錄網站 目前有買賣、租賃、預售屋可提供查詢。 https://lvr.land.moi.gov.tw 查詢內容 • 均價計算 均價計算公式如下:查詢案件總筆數”交易總價”加總,除以查詢案件總筆數”移轉總面積”加總,並將面積小於1平方公尺等異常案件排除。為方便均價查詢功能使用,交易標的預設為房地(土地+建物)。 • 揭露原則 已篩選去除顯著異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及特殊交易之資訊,故尚非所有成交案件均查詢得到資料。 • 屋齡計算 屋齡係以建築完成日期減去交易日期,四捨五入至年推算,惟「建築完成日期」非申報項目,為加值提供查詢,係由地籍資料庫轉載, 如建物原本即無「建築完成日期」資料,則以「 」顯示。 • 單價計算 含車位之交易案件,如申報人未提供車位總價及車位權利持分面積時,則「交易單價」係以房地交易總價除以建物移轉面積計算之。 • 建物面積 建物移轉面積係由申報人依已登記資料登錄填載,如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或建物有增(修)建等情形,登錄面積將較實際使用面積小,所計算之交易單價可能有部分偏高情形。 • 交易筆棟 本查詢服務網所提供之交易筆棟數等資訊係由申報人登錄填載轉載而得,僅供查詢參考。 • 概略分區 有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僅概分為住、商、工、農等,若需瞭解各分區強度、使用項目等資訊,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查詢。 • 更新頻率 本資料庫將每月1日、11日、21日定期更新各類成交案件資料。 • 意見反映 如對交易標的顯示之價格有質疑非實際成交者,得檢附具體事證(如買賣契約書)向所轄地政事務所反映。 • 標的資訊 交易年月、土地移轉面積、建物移轉面積、使用分區、主要用途、主要建材、建築完成年月、總樓層數、移轉層次、建物現況格局、有無管理組織、有無電梯、車位類別、車位面積、車位所在樓層 • 其他價格資訊項目 裝潢家電費、仲介費、土地增值稅等費用,在實價登錄申報時必須在備註欄註明 • 交易標的:土地地號或建物門牌、交易筆棟數 • 價格資訊:不動產交易總價、車位個數、車位總價 「備註欄」的特殊交易情形 買賣是基於特定理由而使買賣價格與行情有一定落差,則可於特殊欄位勾選,藉此說明實際上的買賣交易狀況。 1.親友、員工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 2.含增建或未登記建物 3.建商與地主合建案 4.(包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交易 5.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 6.向政府機關承購之案件 7.受債權債務影響或債務抵償之交易 8.急買急賣 […]

不課徵土增稅的情況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情況 財政部在107/7/5發布解釋令,夫妻離婚或婚姻關係存續中將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其他夫妻財產制,丈夫或妻子其中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移轉土地,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就是說,以後丈夫或妻子其中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移轉土地時,只要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就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夫妻其中一方死亡 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准依土地稅法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離婚 夫妻離婚法定財產制關係已消滅,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移轉土地時,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需檢附資料:離婚登記、夫妻訂定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 。 將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其他夫妻財產制 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將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其他夫妻財產制而移轉土地時,也不課徵土增稅 。 需檢附資料:夫妻財產制變更契約或法院登記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證明文件。 申報移轉現值審核 一、在夫妻雙方訂定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定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二、逾訂定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三、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四、有關原地價的認定,以應給付差額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的現值為原地價,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土地增值稅由誰繳納

土地增值稅由誰繳納? 依照法條的規定(平均地權條例第37條、土地法第182條、土地稅法第5條參照),稅捐機關於開立增值稅單時,其納稅義務人依法均為出賣人。且如有逾期不納稅者,稅捐機關亦向土地原所有權人為催繳。 土地增值稅可以另行約定? 買賣雙方約定由買方繳納土地增值稅,並在合約書上載明,買賣合約約定土地增值稅由買方負擔,及所謂賣清。 一、 若買方不把土地增值稅匯入怎麼辦? 1.該私契約定,雖然違反公法上的規定,期約定仍然有效,拘束雙方。 2.私契約定不能排除公法上義務,即不能變更納稅義務人。 二、另外關於買賣雙方當事人就土地增值稅由哪方負擔的約定,實務上的見解認為此約定係屬於私人間的約定(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1195號、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108號判決參照),因此稅捐機關並不予以干涉,只要有人憑單繳納,不論係出賣人亦或買受人,則非所問。 三、故可由買受人持稅單代繳、或將稅款匯入履保專戶由代書代繳,買受人如不代繳,仍應由出賣人繳納,然後再向買受人求償。

移轉現金是贈與還是借貸

移轉現金是贈與還是借貸? 買賣房屋若自備款不足或貸款有差額,通常仰賴親人或他人贈與,但在超過贈與免稅額時,部分客戶會認為公證借款契約即不會被認為是贈與。實際上國稅局查核要點如下: 根據法規: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對「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資金往來,究為贈與、借貸或分散利息所得等關係」之查核認剔參考原則第二點 (1) 借款人能明確交代借款原因及用途必要性,經查證屬實。 EX:買房的頭期款或貸款差額,提出買賣合約或貸款契約舉證。 (2) 借款人依職業、綜所稅所得等資料視之,有足夠償債能力。。 EX:有一定的報稅收入可以承擔負債,現金收入國稅局基本上不予認列。 (3) 資金借貸,償還期限合理可期或於查獲前已部分歸還;或有按期依一般利率水準支付利息。 EX:每月需固定還款還息,年期、利息需符合一般常態。 (4) 其他具體事證。 國稅局查證借款依據「有借有還」、「有償還能力」、「返還方式合理」、「借款人有資金需求」等來判斷如果:       1.講不出原因       2.沒有收入來源       3.無還款、還款年期過長、每月返還金額顯不相當 則可能被國稅局追徵贈與稅,所以借款契約有無公證不是主要原因,上述的實質條件才是國稅局查核重點。

應繼分vs.特留分

應繼分是什麼? 應繼分是在共同繼承中,共同繼承人就遺產所得繼承的比例。法律若明定繼承人應繼承之比例,為法定應繼分,若許由被繼承人變更法定應繼分,以遺囑另行為指定,則為指定應繼分,但中華民國民法對此有限制,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民法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 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 與父母與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 與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 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根據上面民法的規定我們在下面舉幾個例子來幫助大家理解: 案例一 A有2400萬的房子,一個老婆,一個兒子,一個女兒,父母均在。今天A吃芋頭噎到死亡。 ● A的2400萬的房子由老婆、兒子、女兒三人均分,每人取得1/3。 案例二 A有2400萬的房子,一個老婆,父母均在。今天A吃芋頭噎到死亡。 ● A的2400萬的房子由老婆取得1/2,父1/4、母1/4(父母加總為1/2)。 案例三 A有2400萬的房子,一個老婆,有4個妹妹。今天A吃芋頭噎到死亡。 ● A的2400萬的房子由老婆取得1/2,妹妹a取得1/8,妹妹b取得1/8,妹妹c取得1/8,妹妹d取得1/8(4個妹妹加總為1/2)。 案例四 A有2400萬的房子,一個老婆,祖父母均在。今天A吃芋頭噎到死亡。A的2400萬的房子由老婆取得2/3,祖父1/6、祖母1/6(組父母加總為1/3)。 特留分是什麼? 法律規定凡是被剝奪繼承權的繼承人,有個最低的繼承比例,舉例來說:被繼承人因為重男輕女的觀念,而擅自在遺囑中寫出只有兒子有繼承權,讓女兒無法繼承。為了避免上述的情形發生,法律就規定繼承人皆有特留分的請求權。民法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根據上面民法的規定我們在下面舉幾個例子來幫助大家理解 案例 A有2400萬的房子,一個老婆,一個兒子,一個女兒,父母均在。今天A吃芋頭噎到死亡。假設A遺囑寫全部都給芳庭,可以嗎?原則上可以,老婆可以拿到2400萬元。若兒女主張特留分(應繼分1/3的1/2,等於1/6),兒子拿1/6就是400萬,女兒也是,剩下的1600萬元才是老婆的。 所以遺囑原則可以自由訂立,但不得違反特留分,以保障分不到財產的繼承人

如何辦理收養子女?

受理法院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 收養人在我國沒有住所,則向被收養人住所地的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聲請。 應準備的文件 1.聲請書狀。(可參酌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書狀範例/貳、少年及家事;或逕向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聲請書狀應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共同聲請人。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收養,所以 2 人均應於書狀具名。但是夫妻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夫妻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超過3年者,可以由一方收養。 2.收養契約書。 3.收養者及被收養者戶籍謄本(或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 4.被收養者配偶之同意書。 被收養者如果已經結婚了,就要有配偶的同意才能被收養;但被收養者的配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超過 3 年,不在此限。 5.被收養者父母的同意書。本生父母要表明無須被收養人扶養,而且本件收養也沒有不利於他們。同意書要經公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6.收養人的健康證明(例如公立醫院體檢資料)。 7.收養人的在職證明。 8.收養人的財力證明(例如不動產權狀影本、存款證明、扣繳憑單或其他證明)。 9.收養人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10.收養者或被收養者一方為外國人時,收養符合該國法之證明文件。 11.以上文件如在境外作成,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附具中文譯本。 12.被收養人為大陸地區人民,相關文件應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再經海基會認證。 13.其他法院要求提出的文件。 14.聲請費用新臺幣 1,000 元 其他注意事項 1.收養人必須比被收養人年長 20 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一方長於被收養人 20 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人 16 歲以上,也可以收養。夫妻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時,應該比被收養人年長 16 歲以上。 2.不可以收養自己的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也不可以收養。 舉例來說,叔叔收養侄兒,為輩分相當;表哥收養表弟、姑婆收養姪孫,則屬於輩分不相當,法院不會准許。 3.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個人不可以同時為兩個人的養子女。例如王小明被林大頭收養後,就不能再被張三收養。 法院審酌內容 1.收養不可以違反法律上的強制規定(例如前述年齡的差距等)。 2.成年的被收養人是否意圖以收養來逃避對本生父母的扶養義務。 3.有事實足認收養對被收養人的本生父母不利。 4.有無其他違反收養目的的重大事由。

地籍異動通知是甚麼?

不動產詐騙手法主要針對土地或房屋所有權人,利用假冒的官方通知或偽造地政機關文件,企圖騙取個人資料、金錢,甚至非法過戶不動產。以下是常見的詐騙案例以及防範措施: 常見詐騙手法 1. 偽造地政機關簡訊或信件 詐騙集團發送「您的不動產已被異動,請點擊連結查詢」的簡訊或電子郵件,誘導受害者點擊釣魚網站並輸入個資。 2. 假冒地政機關來電收養者及被收養者戶籍謄本(或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 詐騙分子假冒地政事務所人員,通知受害者「您的土地已被異動,需立即確認」,並要求提供身分證字號、印鑑證明或匯款。 3. 偽造買賣或抵押契約 詐騙者偽造土地買賣契約或抵押文件,甚至偽造所有權人簽名,企圖冒名辦理不動產過戶或貸款。 4. 假借代辦名義騙取財物 詐騙集團假稱可「協助處理地籍異動問題」,要求支付手續費或保證金,實則騙取金錢。 防範措施 ✓ 啟用地籍異動即時通知 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報服務(簡訊、電子郵件或LINE通知),以確保第一時間得知不動產變更狀況。 ✓ 勿點擊可疑連結 官方通知通常不會附帶不明連結,若收到不明訊息,應直接向地政機關查證。 ✓ 接獲異動通知時,親自向地政事務所確認 可撥打地政機關官方電話(避免使用簡訊內提供的號碼),或親自到地政事務所查詢。 ✓ 慎重保管個人資料與不動產相關文件 不隨意提供身分證影本、不動產權狀、印鑑證明等資料,避免被詐騙集團利用。 ✓ 提高警覺,勿隨意簽署文件 確保簽署前已仔細閱讀內容,必要時請專業律師或地政士協助審閱。 ✓ 定期檢視不動產登記狀況 可透過「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或「地政事務所」定期查詢名下不動產狀況,以防不法異動。 地籍異動索引 土地或建物權利被申請買賣、拍賣、贈與、夫妻贈與、信託、抵押權設定、書狀補給、查封、假扣押、判決移轉、調解移轉、和解移轉案件,於辦理情形為「收件」及「異動完成」時,系統將透過簡訊或電子郵件主動發送通知給申請本項便民服務之權利人。 準備資料 身分證印章 通知方式 申請書上可以寫兩組不限本人的手機、E-mail

成年人還可以被收養嗎?

成年人的收養? 收養,依我國民法規定,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應訂立書面契約,並得父母同意,經法院裁定認可。被收養人的年齡,法律並無特別限制,僅規定收養人必須大於被收養人 20 歲以上,所以成年人也可以被收養。 成年人的收養,不必再經過收養媒合機構,由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雙方合意並自行向法院提出聲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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